采购内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完善采购内控监督机制,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监督,是指针对使用学校资金或以学校名义进行招标采购和零散采购的活动所实施的内部自我管理、监督以及外部再监督。学校按照“业务需求部门主体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全程服务、审计纪检部门抽查监督”的内控监督体系组织开展采购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采购、审计、纪检、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采购内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采购内控监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内控监督工作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定期分析学校采购工作状况,并对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内控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纠正、制止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中的违规和显失公平行为;
(四)督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答复、处理采购工作相关质疑或投诉;
(五)定期向学校汇报采购内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业务需求部门主体责任
业务需求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发起单位或使用部门,承担采购工作主体责任,应将采购工作各环节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托采购项目
1.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业务需求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研究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市场调查人、采购方案起草人(可兼任或由多人共同担任,但总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采购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馆)务会审议通过后申请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项目需求邀请校领导担任项目总负责人。
2.精心选派采购人代表。业务需求部门应在项目评审前一个工作日确定采购人代表,并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代表应熟悉项目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和行业标准,责任心强,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代表选派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代表须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依据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一旦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反映。
3.严格复核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代表应向项目总负责人汇报评审结果,由项目总负责人组织复核并根据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4.高效推进项目实施。采购项目中标人确定后,需求部门应及时确定项目实施管理人具体负责合同签订、项目管理及款项报销。
5.规范做好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学校履约验收相关制度执行。
(二)自行采购项目
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参照委托采购项目相关要求,自行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市场调查人、采购方案起草人、项目实施管理人及评审人员(可兼任或由多人共同担任,但总人数不得少于四人),可按需邀请校内其他部门人员或校外专家参与。
第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监督职责
(一)委托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
预算金额低于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委派现场监督;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财务、资产及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轮流委派现场监督;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邀请校领导共同参与监督。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担任现场监督。现场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1.评审前监督。核实确认采购人代表;代表学校抽取评审专家或对财政厅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进行解密;现场核实评审专家身份信息;监管评审专家电子设备;处理评审专家主动提出的回避事项等。
2.开标过程监督。核实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开标流程是否规范;现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以及核对投标报价等。
3.评审过程监督。监督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纪律依法独立评审,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专家开展独立评审,报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
(二)自行采购项目的流程监督
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签定采购合同前,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二级单位提交的过程文档,对采购流程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是否履行采购审批程序、采购方式是否恰当、供应商报价资料是否齐全、评审资料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
第六条 审计部门监督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包括监督采购决策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采购内控制度执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接外部审计,组织报送相关资料,组织相关问题整改等。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部门可采取专项审计抽查等方式实施采购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基层党组织和干部、职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谈话提醒或约谈函询,以及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三章 监督保障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参与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推荐、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等工作,可据实对评标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的违规或显失公平情况提出反对意见。
第九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管理人员、采购人代表等应积极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
第十条 业务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泄露文件内容,或在评审开始前泄露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身份信息,或在评审结束后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师生员工和群众监督。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内控监督领导小组可邀请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校内外重大利益相关方等参与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可邀请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并由学校采购内控监督领导小组及时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